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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子,止于孝;为人父,止于慈。”你养我小,我养你老,血浓于水的血脉亲情,本该是联结父母和子女亲密关系的纽带,可年近七旬的刘某夫妇在承受了生活的磋磨后,还要承受来自至亲的无视……
基本案情
近日,息县人民法院关店法庭成功化解了一起赡养费纠纷。年近七旬的刘某夫妇一纸诉状将四个儿女诉至息县人民法院,要求四个儿女每年支付老两口赡养费8000元并轮流赡养夫妇两人。
承办法官王波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原被告了解案件基本情况。老人的四个子女都生活在农村,家庭条件都不是很好,其中有两个在外地居住生活,另外一个因刑事犯罪被羁押,而夫妇俩人年老多病,也没有生活来源,需要有人在身边照顾。考虑到赡养纠纷调解比判决更合适,王波结合自身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耐心地当起了“家庭调解员”。经过与几个子女的数次沟通,王波发现了案件调解的难点。
调解经过
老夫妇的两个女儿认为,父母把积蓄都给了两个儿子,赡养老人的义务也应该由两个儿子来承担。赡养问题固然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解决,亲情的裂缝又该如何弥合?在与两个女儿沟通时,王波从两人的成长入手,谈到养育孩子的不易,五指固然有长短,但父母之爱也不能抹杀。王波引导两个女儿回顾家庭亲情和道德责任,同时表明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的应尽义务。以血浓于水的亲情为基调,从法律规定讲到道德约束,将子女与父母的矛盾“调开”,将亲人之间的关系“调和”。
最终,老两口与四个子女达成了一致,考虑到其中一个儿子被羁押暂时无法履行赡养义务,先由其他三人轮流对父母进行赡养,每人照顾四个月,如果老人产生医疗费用则由三人平均分担。矛盾化解了,亲情关系修复了,老两口也终于能够安心地度过晚年。
法官说法
近年来,“养老”已经成为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大部分老年人在国家、社会和亲人们给予的温暖和照顾中都能安度晚年,但仍有一些家庭尤其是农村家庭中存在部分较为落后的传统观念,认为生儿养老,赡养老人是儿子的事情,跟女儿没有关系,或者一些子女认为父母偏心其他子女而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也就是说,成年的子女对父母均负有赡养义务,且不受父母婚姻关系变化的影响。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均应当积极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子女在成长过程中需要父母的陪伴照顾,同样,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回报父母多年养育之恩的方式,也是尽孝的表现。父母与子女间的互相扶持、陪伴是家庭关系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双方都应该互相体谅、包容,在关爱与尊重基础上共同建立美好家庭。(郝昱玮 龚子歌 范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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