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兼业代理人增值税如何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兼业保险机构提供的服务,实属应税行为,取得的代理手续费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个人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兼业代理机构或个人取得的代理手续费应计入企业或个人收入总额中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率通常为25%。
二、兼业代理人的特点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接受保险人的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从其业务种类看,财产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和人身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分别具有以下特点:
(1)财产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以汽车保险为主,而汽车保险业务的兼业代理机构则以车商为主。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个人、单位的汽车拥有量迅速增加,从而促进汽车保险的需求增加。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强制保险,也促使汽车保险成为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的主导险种。另外,经营汽车保险的兼业代理机构的数量比较多,业务办理程序相对简便,方便了顾客投保。目前,汽车保险兼业代理的保费收入已占财产保险兼业代理保费收入的50%以上。
(2)人身险兼业代理机构主要集中在银行、邮政机构,其业务以专门针对这些机构的特点所设计的分红型寿险产品为主。目前,银行、邮政代理业务已成为当前寿险公司保费的重要来源。由于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和银行、邮政部门对代理业务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强,寿险公司之间对该渠道的竞争以及各兼业代理机构之间的竞争也日渐加剧。
2000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对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管理、保险兼业代理关系管理、保险兼业代理执业管理均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兼业代理人需经过中国保监会核准后,才能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中国保监会对经核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单位颁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保险公司只能与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单位建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关系,委托其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此外,《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还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的营业场所、展业禁止行为、兼业代理合同、代收保费的专户管理、手续费结算、业务台账和业务档案、定期接受培训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