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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陈佳贺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涉房产转让托付养老类”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
“涉房产转让托付养老类”案件,是指老年人出于老有所养的目的,将自己名下的房产通过各种形式转让给子女或其他人,在此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案件类型多样,主要有赡养纠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继承纠纷、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据了解,从每年案件数量变化趋势来看,北京三中院审结的该类型案件数量总体上升。例如,赡养和继承类的案件数为:2018年23件,2019年30件,2020年45件,2021年35件,2022年54件。
关于“涉房产转让托付养老类”案件主要特征,据三中院介绍,此类案件类型多样,涉及案由分散,事实查明难度大,程序性问题多,案件审理时限较长。不过,案件当事人多为亲属关系,调解解决意愿强,存在较好的调解基础。
据了解,“涉房产转让托付养老类”案件发生有多种原因。一些老年人由于原有的稳定家庭结构变化,如子女婚姻变化、独生子女去世等,需要重新安排晚年赡养问题。当子女赡养行为悖于预期,老年人的养老目的难实现,老年人往往提出撤销转让或赠与。同时老年人法律意识欠缺,基于对子女或亲戚的信任,通常对托付养老进行口头约定,无书面协议,一旦纠纷发生,往往走上诉讼程序。
当日北京三中院发布了6个典型案例。其中一个典型案件中,老人将房屋赠与儿子,儿子通过遗嘱方式将房屋留给孙子。在儿子过世后,老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儿子房产中老人的份额,供其养老居住使用。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确定涉案房屋中的一套由老人实际居住使用,但该房屋的权属依旧按照约定登记在孙子名下。
本案是民法典实施后人民法院判决中设立居住权的一个典型案例。儿子在处置房屋时,未给老人留下相应的房屋用于居住,亦未留下必要的款项作为二人养老之用。儿子去世后,老人无法实现基本的老有所居,人民法院设置的居住权可以有效改善和解决部分弱势群体的房屋居住问题,保障了弱势群体居住利益、充分实现房屋的使用价值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为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北京三中院建议,家庭应当形成关心关爱老年人的氛围;老年人在处理自己的贵重财产之前,需理性分析法律风险,决策前可以多同子女协商;老年人在生活中应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在涉及资金往来、交易时,老年人应注重证据保护留存。一旦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寻求必要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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